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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來自 【聯合報╱記者曹以會/台北報導】2013/12/23
行政警察主要負責一般行政工作,包括戶口查訪、一般管區或特定路線巡邏、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臨檢、派出所值勤台值班、突發事件機動備勤等。
行政警察占一般警察特考需用名額大宗,以三等特考為例,需用名額共67人,行政警察就占了28人,另外還有外事警察、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、消防警察、警察法制、行政管理等類科。
至於在一般警察特考四等部分,行政警察需用名額900人,消防警察需用名額為400人。行政警察的分發單位,主要為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。
在縣市警察局,行政警察的工作分內、外勤,內勤負責各項業務工作規畫、文書處理等,外勤則從事派出所、交通、保安、刑事偵防等第一線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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